申请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747373号“艾美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0984615号“艾美 AI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21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委依法依法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第21类商品上未能获准注册,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