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三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33249号“山楂故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180557号“山楂的故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审查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5369号准予注册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山楂故事”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山楂的故事”,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两者同时使用在饮料制作配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