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诺亚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80556号“诺亚医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368750号“诺亚”商标、第1329764号“诺亚及图”商标、第25322649号“诺亚健康”商标、第25322650号“诺亚”商标、第20052453号“年轮NIANL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具有更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及经营许可文件、申请商标的设计介绍、宣传使用证据、荣誉证明。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四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明显,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