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59387号“美立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立方 19859387

阅读:124467 2018-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永刚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50098号《关于第19859387号“美立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56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

  申请人:李永刚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50098号《关于第19859387号“美立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56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0041360号“美立方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给申请人并完成商标转让登记,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本院依据新的事实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有引证商标一、第6804582号“美丽方MEILI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于2018年9月13日转让于本案申请人,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5594号撤销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医疗按摩、保健、美容院、蒸气浴、修指甲、芳香疗法、文身、医疗护理、美容师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二在庭院设计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庭院设计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859387号“美立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立方 1985938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8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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