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7587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在我委审理期间,经商标局核准,申请人名义由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10224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审理作出商评字【2016】第60371号撤销复审决定,在家具门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画框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画框等商品不类似,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