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71843号“VIPKID家长V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336363号“VIP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2018年5月11日被商标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3591号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现处于我委不予注册复审审理中,上述异议决定未生效。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VIPKID”与引证商标“VIPKID”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