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89846号“VIPKID家长V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1646961号“VIP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异议,第17336365号“VIP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在新闻刊物、建筑模型、念珠商品上,已被提出异议申请,现处于商标局审理中。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现处于我委审理中。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新闻刊物、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VIPKID”与引证商标一“VIPKIDS”、引证商标二“VIPKID”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