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木槿生活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广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50292号“木槿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206287号“木槿生活 MUMUSO.KR及图”商标、第10813726号“木槿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有大量系列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为恶意申请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淘宝产品截图;店铺列表;实体店图片、购物袋图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截图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木槿生活”与引证商标一中文“木槿生活”、引证商标二中文“木槿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为恶意申请人的情形,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