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263557号“Yun 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un Xing及图 26263557

阅读:76846 2018-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松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63557号“Yun 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643742号“YUNDING”商标、第8262196号“云翼Yun W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图形构…

  申请人:陈松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63557号“Yun 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643742号“YUNDING”商标、第8262196号“云翼Yun W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图形构成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显著特征、知名度和影响力,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Yun Xing”与引证商标一“YUNDING”、引证商标二“Yun Wing”仅个别字母和书写形式存在差异,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遮光装置(灯配件);电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263557号“Yun 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un Xing及图 262635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804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