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872703号“矿山奥特莱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矿山奥特莱斯 25872703

阅读:92336 2018-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大石馆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柏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872703号“矿山奥特莱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44565号“MINE TOP COLLECTION及图”商标、第5544877号“寐 MINE TOP COLLECTLON”商标在文字…

  申请人:广州大石馆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柏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872703号“矿山奥特莱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44565号“MINE TOP COLLECTION及图”商标、第5544877号“寐 MINE TOP COLLECTLON”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872703号“矿山奥特莱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矿山奥特莱斯 258727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8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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