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智辉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25358号“JFC JINFANG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80108号“骏丰频谱JF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58022号“JinFeng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