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960281号“特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特灵 26960281

阅读:183613 2018-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960281号“特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组,没有具体含义,不可能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标识已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获…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960281号“特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组,没有具体含义,不可能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标识已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现代汉语词典》“特”释义、百度及搜狗搜索“特灵”截图、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打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特灵”,易使消费者理解为“特别灵验”,指定使用在除锈制剂、去油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可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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