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伟龙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19873号“骨头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4889242号“骨头帮”商标、第25424149号“骨头帮”商标、第26200529号“骨头帮大盆骨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合作协议;线上宣传和推广;申请商标在小票、名片、菜单上的使用。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骨头帮”构成,该文字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社会帮派相联系,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