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133963号“睡货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睡货趴 25133963

阅读:80972 2018-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133963号“睡货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睡货”二字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搜索“睡货”…

  申请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133963号“睡货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睡货”二字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搜索“睡货”显示的结果截图;(2016)京行终3773号行政判决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睡货趴”构成,其中,“睡货”二字尽管在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并非贬义词,但人们通常容易理解其含有贬损含义,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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