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OF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80698号“LO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00658号图形商标、第22624858号“不空及图”商标、第2024742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