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倪剑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5841号“丫丫的上钵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37272号“丫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显著部分、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在实际的使用和宣传过程中,并未发生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误认为引证商标的情形。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丫丫的土钵菜”店面照片;车载广告、宣传单、优惠活动、微信账号照片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