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清大燕园智慧消防技术研究院
申请人因第21097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401315号图形商标、第188412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使用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