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巴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70909号“巴布维保bobw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999087号“巴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再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宣传情况。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