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向照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85162号“宝贝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811055号“宝贝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品图片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宝贝星”与引证商标“宝贝星”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清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乳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