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玛科特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汇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50878号“VITA COCO BY ALL MARKE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091379号“ALLMARKETVITACOCO”商标(第30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91379号“ALLMARKETVITACOCO”商标(第2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可可饮料、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经商标局异议审理决定不予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苏打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除“可可饮料、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以外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07540号“V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共存,且两商标整体外观尚可区分,故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