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超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58831号“outdoor expedition 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引证的第6785097号“e及图”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见第150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8类918098号“EXPEDITION及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背包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