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4500号“庆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59312号“庆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文字字体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可以区分,两商标共存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蒸馏饮料;清酒;白兰地;黄酒;米酒;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含水果酒精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部分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