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萌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46641号“TIN T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180347号“阿猫阿狗 TUN T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和整体外观方面均存在显著的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特色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相关商品的图片、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和销售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用品(文具);连环漫画书;图画;印刷出版物;卡纸板;书籍;文具;绘画材料;纸制小雕像”商品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卡纸板制品;小册子(手册);明信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和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