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鑫思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9087号“思畅STREAM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03208号“STREAM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03235号“STREAM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14526号“STREAM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2604号“白洋淀温泉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2217号“白洋淀温泉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0058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8211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934423号“195 全球购 GLOBAL SHOPP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设计风格、文字、商标整体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推广已被广大消费者接受,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一定的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的注册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STREAMLINE”,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农业用杀菌剂、兽医用制剂、婴儿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空气净化制剂、农业用杀菌剂、兽医用制剂、婴儿尿布”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蜂蜜、纸餐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制剂、农业用杀菌剂、兽医用制剂、婴儿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