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下名品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65577号“天下名品WORLD FAMO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270091号“天下名茶 WORLD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50892号“天下臻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35976号“天下一品TIANXIAYI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72482号“天下名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66992号“天下名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956990号“天下臻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106362号“天下名品 WORLD FAMO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使用商品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和注册,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2.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向我委递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财富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共存协议,同意申请人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加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有一定区别,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天下臻品”、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天下一品”、引证商标四“天下名泉”、引证商标五“天下名泉”、引证商标六“天下臻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柠檬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啤酒、茶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