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掌中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04663号“掌中汇 ZHANGZHONG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系申请人企业字号,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18559号“掌中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77769号“掌中职场 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63815号“掌中家 Hiragino KaKu Gothic Std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多年使用,知名度与影响力深入人心,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掌中汇 ZHANGZHONGHU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掌中宝”、引证商标二“掌中职场 职及图”、引证商标三“掌中家 Hiragino KaKu Gothic StdN”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掌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多年使用,知名度与影响力深入人心,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