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腾踏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80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288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结构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它们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