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06282号“美事茶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事茶业及图 20906282

阅读:123135 2018-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美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龙乘中远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06282号“美事茶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618254号“美事丽业”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厦门美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龙乘中远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06282号“美事茶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618254号“美事丽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13213号“美作茶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0265667号“美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相差甚远,消费者足以区分开来。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洋参冲剂;茶;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部分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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