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山工油品燃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瑞鑫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063116号“卡特山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6777451号“卡特山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卡特山工”商标于2005年就已注册,早于引证商标,应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卡特山工”与引证商标文字“卡特山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对其名下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