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必瑞特脊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江(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35152号“Spirit Scientif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24756号“思必瑞特Spirit SPIR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获得同行、消费者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公司产品的宣传DM;网站宣传。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外文“Spirit Scientific”及图形所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思必瑞特”、外文“Spirit”及图形所构成,两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外文“Spiri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