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铭正洋林绿化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98348号“大园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64993号“园林在线garden online www.LVHUA.com”商标、第4921515号“园林Yuanlin”商标、第4921516号“园林Yuanl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大园林”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及推广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视广播”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大园林”构成,其中,“大”仅对“园林”起修饰作用,故,文字“园林”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文字“园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明显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