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63198号“布食山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布食山房 20363198

阅读:64494 2018-0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彭兰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63198号“布食山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06962号“布谷山房bu gu shan 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被许多消费者所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

  申请人:彭兰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63198号“布食山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06962号“布谷山房bu gu shan 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被许多消费者所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百科对相关文字的介绍;宣传图片;赶集网招聘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布食山房”与引证商标“布谷山房”均由四个汉字构成,仅相差一字,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363198号“布食山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布食山房 203631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6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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