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赛乐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世纪铭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20927号“赛乐奇SINOCHI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4323号“SINO”商标(引证商标一)、第8033530号“SINO INSTRUMENTS”商标(引证商标二)、第9849255号“SINO·LASER”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9994150号“悦供农产品 YG”商标(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精密测量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照像机(摄影)”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压力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主体识别部分均包含字母“SINO”,其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