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飓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快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19277号“小崎洋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局引证的第17233986号“小崎洋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不当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部分门店图片;客户反馈;著作权登记证书;针对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5778号《第17233986号“小崎洋菓”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小崎洋菓”,两者仅字体设计不同,呼叫、文字构成均相同,整体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