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鼎程(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1265号“群星金融IQUNXI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5720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站截图、实景图片、举办活动照片;相关媒体报道、广告发布证据;申请人获得荣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群星金融”与引证商标“群星城”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群星”,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之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