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铂铼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8360号“云睿酒店Lere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896396号商标、第10905828号商标、第186713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不易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和宣传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92648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云睿”与引证商标一、二“睿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之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