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赐优福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安拓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88446号“优你康YOUNIK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580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在先权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优你康”与引证商标中文“優你康”文字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含酒精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