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771225号“抚矿集团Fushun Mini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抚矿集团Fushun Mining Group及图”作为申请人企业名称简称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