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4376号“SY-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64258号“三月发SYF SANYUE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SY-F”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SYF”字母构成相同、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大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木材、谷(谷类)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