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大利亚浩宇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7958号“安格斯顿酒庄ANGASTON ESTATE EST 1888 ANGASTON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9850767号“安格斯Angas”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79788号“La Jour de Beraud COSTIERES DE NIMES及图”引证商标显著特征及整体构成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相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