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师任堂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42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16896号图形商标经依法变更已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