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柯尼卡美能达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17101号“AiLingu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AiLingual及图”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2035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AiLingual及图”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2035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