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ULLGUARD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1882号“BULLGU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819148号“BULL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申请书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被商标局裁定予以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灭火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灭火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完全相同,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