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18954号“CVTouch 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17420402号“CVTOUCH”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现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