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岚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碧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87639号“胜利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002152号“胜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在“婚姻介绍所、消防”服务上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与使用,具有极强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婚姻介绍所、消防”服务上予以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581期)。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故商标局在“安全保卫咨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全保卫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