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七彩龙地休闲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众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8055号“寿乡公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379213号“寿乡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60399号“寿乡在线SHOUXIANG ON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41517号“寿乡山珍shou xiang shan 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88465号“寿乡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商标选取过程及原因;
2、百度百科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寿乡公社”及图形组成,其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肉、鱼(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