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ROWN MELBOURN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8491号“CROWN RES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275304号“CrownWorldMobility”商标、国际注册第738445号“CROWN PREMIUM”商标、第10115552号“皇冠物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各引证商标相关信息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出租公寓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其整体可译为“皇冠度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