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20769号“麦客表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79023号“麦客网MAIKEWA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79024号“麦客网MAIKEWA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12674号“麦客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08793号“麦客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17172003号“金麦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的官网截图;2、申请商标的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360搜索和百度搜索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含“麦客”二字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容易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主持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