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ROWN MELBOURN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8491号“CROWN RES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关于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5类零售服务,包括时装和时装配饰的零售;烈性酒的零售;游戏和赌场服务的广告、市场营销和产品促销;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的上述服务;与博彩和赌场服务相关的商务和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对此申请人不予申请复审,予以放弃上述服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78867号“皇冠CROWN”商标、第10370519号“皇冠家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材料;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相关信息材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被商标局裁定继续有效,撤销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我委提出复审申请,目前该复审案件仍在审理中。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零售服务,包括时装和时装配饰的零售;烈性酒的零售;游戏和赌场服务的广告、市场营销和产品促销;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的上述服务;与博彩和赌场服务相关的商务和商业信息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关于该部分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赌博等相关的服务,故本案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以及推广业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其整体可译为“皇冠度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