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友门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047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346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品牌内涵,显著性较强,通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认可,且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消费者极容易区分开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软件截图等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